根据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、经营许可办法》(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)的规定,易制毒化学品生产、使用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,报告本研究室2017年度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品种、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,及2018年计划使用的品种、数量。请认真填写,并于2018年3月15日前发到信箱:wangd@loess.llqg.ac.cn,以便及时汇总上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。
联系人:王丹(62336210)
2018-2-28
附件下载: